案例:非全日制的劳动者发生工伤是否享受工伤待遇

【案情简介】

申请人:韩某

被申请人:某家政服务公司

韩某于20137月与某家政服务公司订立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韩某为非全日制工,根据公司安排,每天到客户家里从事2-3个小时的保洁工作,以小时计酬。8月某天上午,韩某受公司指派,依约在赵先生家里清洗地板,不慎滑倒,致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韩某要求单位予以工伤赔偿,遭某家政公司拒绝,遂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公司答辩称,单位没有为韩某办理工伤保险,韩某还在试用期内,系自己工作中疏忽大意致伤,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审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韩某受公司安排,在工作时间及客户家里从事清洗工作时致伤,完全符合“因工作原因”的工伤认定要素,理应认定工伤。虽然韩某在工作中存在大意之处,但但根据工伤无过错原则,在排除不得认定工伤情形后,则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招聘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也应依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故裁决某家政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向韩某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在社会保险的区别】

全日制用工中,社会保险实行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非全日制用工中,由于可能存在一个以上的用工单位,故国家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执行特殊规定。依据劳动和社会保增长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只负责缴纳工伤保险。

【非全日制工的试用期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属于灵活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强,而且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收入也往往低于全日制职工,所以严格控制非全日制用工的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