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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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起诉公司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前提条件是根据公司发的规定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股东直接向法院起诉未经股东会议决议的前置程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公司不执行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可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的规定向法院诉讼,请求按决议的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股东会决议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法定公积金,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起公积金后方可向股东分配利润。由此可以看出决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属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非人民法院可以裁决的事项,即使是对股东会决议的司法审查,人民法院也只有否决权而无变更权,人民法院也只能撤销股东会议决议或者宣告无效,但新决议仍然是由股东会作出。故股东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分配利润是不可以的。
如果符合分配利润的要件,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利用对股东会的控制权,总是决议不分配利润怎么办?根据《公司法》第7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该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股权,这项规定对小股东有利。
相关法律规定:一、公司股东会(大会)有效召开的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二、表决权行使的方式
1、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时,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在议事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3、累计投票制。享有的表决权数等于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待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以上三种表决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相关规定。如果企业章程规定了表决方式,那么采取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
4、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5、双重多数标准通过。
在《破产法》中规定,表决权的行使通常指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或2/3通过。既有人数的规定也有债权额的规定。在《破产法》中,还有另外一种表决方式,即分组表决。同种类的债权分组表决,如果该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那么决议通过。例如重整计划的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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