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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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在一审过程中,对于时效问题未提出抗辩相当于放弃了自已反驳的权利,二审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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