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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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储存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刑事立案追诉:1.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3.非法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4.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5.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6.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就应当刑事立案。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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