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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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分别判决,当然可以单独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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