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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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据此,行政诉讼诉讼时效一般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多余少于的例外(复议是法规少于六个月的例外)。全知:六个月,无最长保护期;知一半:知诉权起六个月,最长一年;全不知:知内容起六个月,最长五年或二十年(不动产)。最长保护期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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