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中,责任年龄为什么是主观阻却事由?

二阶层犯罪论体系:

(1)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法律,即行为为法律所禁止、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

(2)有责性(责任),是指非难可能性,即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

前者是个别的、具体的、非定型的、客观的判断,后者则是个别的、具体的、内部的、主观的判断。

  在二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第一层是违法性判断,包括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阻却事由。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就表明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要求。如果在构成要件事实之外,另外寻找处罚根据的违法性,则必然违法罪刑法定原则。所以,构成要件之外的违法性判断,就是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判断。

二阶层犯罪论体系的第二层要件是责任要件,即主观有责问题,其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二是有责性阻却事由。前者主要讲授责任故意、责任过失、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后者则主要讲授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违法性认识错误、期待可能性。

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及期待可能性的判断均是客观的判断,严格讲应称为责任阻却事由。责任的基础是“主观要件”,所以称为“(主观)责任阻却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