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转让股权后的问题

问:某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是20231月,在2021年把股权转让给他人了,公司于2022年破产跟没关系吧?不用补足出资吧?

答:股东对公司的足额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依法足额缴纳出资是公司股东义务,该足额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在股权受让人未能,补足出资情况下,申请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申请追加或由法院依职权追加该原始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的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包括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股东关于出资的约定本质上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契约,对于认缴出资期限的确认无异于对公司负有的附期限的合同义务。股东在出资期限届至之前一转了之,仅是让渡了自己的合同权利,履行出资的合同义务并不会当然随着股权的转让而转移。当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时,没有切实履行出资的原股东也依然不免除其出资义务,应就未足额出资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