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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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有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民一他字第32号)中就明确:“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害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无论同一机动车被转让多少次,尽管转让未过户,只要转让交付的,就应当由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对交通事故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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