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对于一审判决中遗漏但是当事人未上诉的诉讼请求如何处理?

二审法院对于一审中遗漏但是当事人未上诉的诉讼请求(或者必要当事人)如何处理?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应明确法院  二审的审理范围,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有两个方面的限制:首先我国为两审终审制度, 二审审理范围应当限制在一审审理范围之内即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虽然提出但一审法院未予审理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二审范围,二审法院不能直接予以审理。其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基于处分原则受到限制, 二审审理范围以当事人上诉请求为限,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请求的, 二审也是本着“不告不理的原则”,对于当事人没有上诉的请求是不予受理的。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一并解决原告、第三人的请求。上述规定是对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的补充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一审遗漏的诉讼请求、遗漏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肯定是处理的。

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对漏项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能否主动审查?《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二项规定了例外的情况,有人就提出一审法院遗漏诉讼请求、遗漏当事人属于严重的错误,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可以突破上诉权限的。那么“漏事”“漏人”是否符合第二项的例外情况呢,对此最高院早已给出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判例(2016)最高法民终222号(付学玲、沙沫迪等与周盈岐、营口恒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本案中法院认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2(现390条)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现207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本案二审审理中,发现沙某一审时所提有关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未予审理,属于“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情形。2鉴于沙某并未提出上诉,亦未就一审法院遗漏其诉讼请求问题向二审法院提出任何主张或异议,故应视其认可一审判决,本院对一审判决的此项明显不当在二审程序中不予审理。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未就一审法院遗漏诉讼请求问题向二审法院提出任何主张或异议,应视其认可一审判决,二审时不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