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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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在一审中承认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在二审中可以撤销?
律师解答:
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由此可见如果自认的事实是对己不利的,可以反悔,但一审时原告已经自认的事实,二审不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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