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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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否将不构成犯罪的共同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180条、183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不过,共同犯罪案件中在逃的同案犯,不能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逃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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