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女性孕期受哪些法律保护?

职场女性孕期受哪些法律保护?

产假工资享受标准?

关于女职工假期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期”内可降工资吗?

1988年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规定的是不能降低“基本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将“基本工资”外的其它工资降低,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明确不得降低工资,不再是“基本工资”。

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吗?

关于终止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延至哺乳期满。

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吗?

关于解除合同:

1)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怀孕、产假、哺乳”;

2)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以女职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等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吗?

如果女职工在下列情形之一,虽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全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取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

妇女怀孕后,有些岗位就不再适合从事。例如怀孕后期,不适合继续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时间模式;从事活动强度较大或重体力劳动的工作,就需要调整为相对轻松,强度不过大的工作岗位;对从事有可能影响胎儿发育的直接接触油漆、化工等工作岗位,更要予以调换,各用人单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孕妇职工调整工作,以适合孕妇的生理要求。

怀孕女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

对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用人单位要提供方便,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权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

怀孕的妇女由于种种原因终止妊娠,享有终止妊娠的休息权。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怀孕女职工,这些假可以请!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请产期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哺乳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照七成发。

保胎假:医生证明,按病假待遇。(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建议到当地相关部门咨询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