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启事中的“男性优先”“限男性”是就业歧视么?

招聘启事中的“男性优先”“限男性”是就业歧视么?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招聘启事中有“男性优先”“不找女性”的情形,是对女性的歧视,违反法律规定。由于就业歧视行为发生在招聘录用环节,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应承担侵犯平等就业权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劳动者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如应聘所产生的费用等,如果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