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有何区别

什么是限制消费?

限制消费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种间接执行措施,即通过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一般消费。

需要注意的是,限制高消费是以前的说法,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正,明确将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有关消费,     所以,当下更为专业规范的说法是“限制消费”“上限消”“限消令”。

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

被执行人后续会不会被上“限消”措施,由执行法官根据案件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是,并非成为被执行人就一定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法院会综合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结合案件执行情况后作出决定。

限制消费令后,哪些行为会被限制?

被执行人受限行为十分广泛,司法解释明确列出了以下九种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此外。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也受限制之列,也就是说除维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生活或者被执行人经营必需之外的其他一切可能造成责任财产变化的行为,都应受到限制。

什么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不属于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在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般都是什么程序?

首先,法院需要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载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然后,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应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在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如果符合相关失信的情形,会作出一份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当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也就是无需申请法院也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该措施。

最后,法院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统一录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对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的,还会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什么人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区别”

普通的一个执行案件,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就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这里面的立法本意也比较简单:如果你都没有钱来还执行案件的钱,那你就不应该进行高消费或者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因此,适用该措施的门槛较低,立法的本意也是通过间接的限制手段敦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相对而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较为严苛,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还需要同时符合上图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因为“没钱可还”和“有钱不还”两种还是有应该有所区别的,所以简单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就是你“有钱不还”,其立法的本意是对恶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所采取的一种信用惩戒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