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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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网上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答: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步,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3、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步,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在什么情形下,应当认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答: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在什么情形下,应当认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答: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造成恶劣国家影响的;
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问:网上何种行为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答: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问:网上何种行为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答: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问:网上何种行为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答: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问:《刑法》规定那些属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情节严重情形?
答: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问: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如何定罪?
答: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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